什麼叫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
一、什麼叫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
1、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
2、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爲,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質量不滿意或持有異議,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調查或安排有關人員給患方作出解釋或答覆。
2、對科室解釋或答覆的問題若有異議,患者或家屬可投訴到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屬醫療方面的問題,向醫務科投訴;屬護理方面的問題向護理部投訴;屬醫療收費問題,向審計科投訴;屬醫德醫風問題,向黨辦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及時進行調查覈實,作出解釋和答覆。
3、對醫院管理部門作出的答覆意見仍有異議(屬醫療質量或技術問題,可向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醫療鑑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律程序解決;屬於醫療服務及醫療行風問題,可向市衛生局監察科或市糾風辦投訴解決)。
三、醫療事故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五)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糾紛並不等同於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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