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疏忽延誤治療期有責任嗎
一、醫生疏忽延誤治療期有責任嗎(《民法典》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醫生疏忽延誤治療期,對患有造成損害的,是屬於侵權的行爲,醫療機構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醫療過錯的認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院誤診漏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實際中,醫院誤診漏診是否爲醫療事故,需要鑑定,因爲出現醫療事故後,都需要進行專業的鑑定。
不過,當事人可以根據一些認識來判斷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如果不是,則無需做鑑定。
另外,醫療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1、醫療意外
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透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
2、醫用產品損害
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後可能導致不良的後果。
3、疾病的自然轉歸
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爲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爲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範,不存在任何過失。
4、非醫療意外
由於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爲或第三者的行爲而發生的不良後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殺行爲。
5、醫療差錯
由於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爲而給病員造成低於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會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療
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症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
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於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後果,那麼醫務工作者不承擔責任。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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