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等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出現醫療事故爭議之後,患者(包括其家屬,下同)可要求醫院內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如果患者對協商結果不服,即可透過以下三個途徑尋求解決:首先,患者可向醫院所在區縣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然後由該部門移交醫院所在區的醫學會進行首次鑑定,
其次,患者也可向醫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由人民法院委託醫院所在區的醫學會進行首次鑑定;第三,醫患雙方也可共同書面委託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並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其中,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費用是3000元,由申請方預付(最終由事故責任人付)。從發放受理通知書到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整個過程在45天內完成。
接下來就該說說鑑定過程了。該過程主要包括: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材料、組織專家鑑定組、召開鑑定會、專家合議形成鑑定結論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書(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其中,醫患雙方最關心的就是專家鑑定組的組成問題。據北京醫學會的有關部門介紹,該組織是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從專家庫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組成及人數,然後由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名單,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指定專家或律師進行鑑定或旁聽。
如果患者或者醫院對首次鑑定的結論不服,可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鑑定。由上述部門移交或委託北京醫學會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再次鑑定的費用爲3500元,仍由申請方預付。再次鑑定的時限也是45個工作日。最後,司法部門根據鑑定結果對醫療事故提出解決辦法,同時協商對受害方的經濟賠償,直至做出判決。
醫生和患者之間的民事責任的爭議是一種民事糾紛,發生民事糾紛之後可以首先考慮協商,協商之後不能統一意見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功可以申請訴訟,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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