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醫療過錯責任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醫療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國家不干預,所以糾紛的解決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或行政調解,要是都不行,可以進行訴訟。
1、協商
雙方在合法、合理、自願的前提下下,透過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協議書後簽名蓋章。
2、調解
雙方都同意在第三方的組織下解決問題,透過第三方對雙方的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第三方作見證人,雙方都自覺遵守調解出來的解決方法。
3、訴訟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繫、投訴,要求複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透過協商和調解都不成功的情況下,到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資料都是提起訴訟時患者應該提供的證據。一般情況下,在醫療糾紛中透過訴訟解決對患者來說是有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法典》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例資料。
醫療機構若不能舉證時,或者病歷資料異常的,患者勝訴的機率就大了。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過錯是需要由醫療機構和患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前提一定要在處理之前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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