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醫療事故責任罪是什麼
刑法醫療事故責任罪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這裏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爲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爲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爲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於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於。後者是加害行爲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於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於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爲有關。違章醫療行爲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
醫療事故罪肯定會涉及一定的刑法,國家的法律規定有着明確的條文,但是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支援,所以在實際的案例中,如果醫院操作確實出現問題,另一方面,自己的手中留有證據,此時就應該尋求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不認定爲醫療事故的情形
非醫療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1)醫療機構私自生產、配製未經國家專門檢驗批准的藥物,給患者造成損害的。(2)醫用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3)因患者無錢醫院不予收治搶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殘廢等嚴重後果的行爲。(4)使患者多付出醫療費和承受本可避免或...
-
醫療損害中患者的知情權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患者有權知道其病情及醫療措施。律師解析:醫務人員在治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其病情和具體的醫療措施。《民法典》中規定了,對於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情況,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患者的明確同意;不能...
-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如何舉證?
律師解析: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患者只要舉證證明與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係,具有損害結果,即可完成舉證。而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患者損...
-
醫院應如何處置醫療事故
律師解答: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報告。律師解析:第一,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會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及時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彙報,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覈實,並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彙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