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請鑑定醫療事故可以直接起訴嗎?
一、不申請鑑定醫療事故可以直接起訴嗎?
可以。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已死亡的親屬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1、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進行,自受理醫療事故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所需的材料。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3、具體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鑑定開始後先由患者進行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醫院進行陳述,然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對雙方進行詢問。必要時,專家還可以現場檢視患者病體,進行醫學檢查;。
4、專家鑑定組對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經過合議,根據半數以上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要註明。
5、鑑定結束後,將製作成《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其中鑑定結論包括違法違規事實、因果關係、責任程度、事故等級和對患者的醫療護理建議。另外,爲保護專家和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一般不准許旁聽。
6、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再次鑑定的程序同首次鑑定程序。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不想申請醫療事故,想直接發起起訴也是可以的,不過法院在進行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時,都是需要證據的,所以當事人如果最開始沒有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而在法院判案的過程中,又的確需要醫療事故鑑定結果,那麼在這個過程中,法院就有可能會要求當事人在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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