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有哪些
通常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以下幾點: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爲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
5.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二、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醫療事故責任人認定認定步驟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需要醫患雙方指定相關的機構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會出具一份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大小來進行相對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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