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非常規證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一)病歷
根據原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規定,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透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爲。
封存病歷作爲證據保全的一種重要方式。在證據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醫患雙方都應該重視該種方式的利用。因爲,經過封存的病歷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得到雙方的認可。
1、病歷封存的提出及辦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根據該規定,患者有權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也就是,醫院或者患者認爲有問題就可以提出封存病歷,而病歷儲存方應當配合,不應拒絕。封存時,患者必須在場,醫院不能單方面封存。同時,對該條例規定的病歷(主要是客觀病歷),患者有權複印,醫院也不能拒絕。
2、封存病歷對醫患雙方均有利
在實踐中,患者基於怕醫院私自改變病歷內容,而提出封存病歷。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封存病歷是針對醫院的,似乎只對患者有好處。而事實上,有時候也證明患者的擔心不無道理。
(二)視聽資料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的誠信程度不同,經常出現事實與現有證據不符的情況,在自己沒有書面證據能推翻對方證據的情況下,視聽資料就派上了用場。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也是醫患糾紛中可以利用的證據。當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其他人很難做到。因爲,患者家屬、親戚朋友等與患者存在利害關係,證言很難被法院認定。而對方醫院工作人員作證的機率更小。反之,醫院如果出具證人證言也面臨同樣問題。所以,該種證據常因情面、利害關係等運用較少,且效力較低,在醫患糾紛中一般不作爲主要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患者就醫過程中遇到醫療事故,爲了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避免產生醫患糾紛,應當及時收集和整理髮生醫療事故的相關證據,相對而言,除了病歷檔案之外,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作爲非常規證據有時非常重要,往往對於案情的判定起的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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