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種類包括哪些方面?
一、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資料種類有哪些?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證據確實、充分須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體表現?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但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4、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注意: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證明證據是透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舉證責任給了申請人一方。刑訴法第56條規定,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一方,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對於這一點,申請人一方如果要蒐集該方面的證據會比較困難。
四、特徵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檔案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並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爲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着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爲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繫。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爲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才能成爲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繫。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繫,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爲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爲證據。
綜上所述,刑事證據種類一般是按照證據的性質來劃分的,最爲常見的就是物證和人證,其次我們在提供這方面證據時要注意證據是否滿足充分條件,不滿足條件的證據是不能作爲審理部分的。同時我們提供的刑事訴訟證據一定要是真實的,不能虛假僞造,否則將會影響審理結果的公平公正。小編提醒,在遇到這類案件時,請相關律師審查證據是不錯的選擇。
-
取保後簽了認罪認罰書多久判刑?
律師解析:取保侯簽了認罪認罰書多久判刑,需要要根據人民法院適用的訴訟程序來進行確定的,一般案件,從檢察院起訴到法院起三個月內宣判。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的規定中,法院審理公訴案件,需要在受理後的二個月內宣判,宣判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刑...
-
搶奪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析:搶奪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首先確定搶奪罪應適用的基準刑,然後在基準刑基礎上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搶奪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搶奪情節特別...
-
涉黑案件律師能會見嗎
律師解析:1、可以會見。2、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3、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
-
委託執行的要求是什麼
律師解析:法院委託的執行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委託執行的要求是:1、法院委託的執行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2、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不在管轄法院轄區內;3、受委託法院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認爲確實有委託執行的必要。法律依據:《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