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提出醫療過錯需要進行鑑定嗎?
一、保險公司提出醫療過錯需要進行鑑定嗎?
保險公司提出醫療過錯需要進行鑑定的。在構成醫療事故之後,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透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事故賠償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即醫療機構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況;
3、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醫療事故原因;
5、賠償數額;
6、賠償款給付時間;
7、違約責任等
(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鑑定,且該鑑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
(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
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
作爲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
(五)違約責任
在協議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後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或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爲7個工作日到30日,具體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時效爲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爲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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