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死亡賠償金是如何進行計算的?
在醫療糾紛當中,如果情節輕微的話,可能會引起患者的一些不適,如果嚴重一點的話可能會引起殘疾,當然在醫療事故當中還可能會出現死亡的情況,當然如果因爲醫療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話,那麼死亡賠償金是一定會有的,那麼醫療糾紛死亡賠償金是如何進行計算的?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爲: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 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爲:
(1)城鎮居民爲: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爲(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爲5年]
(2)農村居民爲: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爲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爲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一般來說如果出現醫療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話,那麼是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糾紛死亡賠償金的,一般來說需要支付的死亡賠償金的支付數額,還與當地的人均收入是有一定的關係的,可以說死亡賠償金的總數額是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水平乘以二十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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