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爲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爲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醫療事故鑑定的規定
第十三條
鑑定意見應當經當事人質證。當事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鑑定人透過書面說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可以准許。鑑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開庭;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透過書面說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無前款規定理由,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當事人對鑑定意見又不認可的,對該鑑定意見不予採信。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通知一至二名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鑑定意見或者案件的其他專門性事實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准許的,應當通知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前款規定的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的意見,視爲當事人的陳述,經質證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五條
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人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其他當事人認可的,可予採信。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人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一方當事人不認可的,應當提出明確的異議內容和理由。經審查,有證據足以證明異議成立的,對鑑定意見不予採信;異議不成立的,應予採信。
第十六條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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