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屬於什麼糾紛?
一、 醫療事故糾紛屬於什麼糾紛?
醫療事故是屬於民事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爲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所以,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件,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事故的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纔可了結的事件。
二、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情況
六種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範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顯然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判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後果以及醫療糾紛事項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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