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申請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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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因爲醫患關係而引發的一系列針對醫生的社會惡性案件屢有發生,實質上也反映了我國目前針對醫療方面管理制度還是有待進一步的完善的。實質上,患者在發生醫療事故以後,一定要以公檢法機關爲依靠,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首先醫療事故肯定是少不了司法鑑定的。那麼,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申請程序是什麼?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申請程序是什麼?
1、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覈,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
5、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6、複覈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覈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鑑定程序是非常的清晰的,首先需要委託給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以後,對於當事人的委託會反覆的鑑定,這一階段基本都是要進行好幾輪的確認的,最後出具醫療事故的鑑定結果。患者在拿到醫療事故的鑑定結果書以後,依法維權纔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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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是怎麼設定的?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鑑定部門是醫學會。具體是: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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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事件鑑定時效是多久
爲一年。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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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要注意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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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間是多長時間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