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程序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發生醫療事故往往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一時情緒激動的病人家屬甚至會到醫院鬧事。對於醫療事故等有專業的醫療司法鑑定機構,他們所出具的評估報告也是法庭上重要的裁判依據。那麼醫療司法鑑定機構的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怎麼樣的呢?本站爲您解答。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二)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覈,並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三)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四)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二)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二)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覈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覈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綜上所述,可看出醫療司法鑑定機構的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相當審慎的。事關生命,對於每個環節的嚴苛把控都不爲過。從反覆鑑定、論證直到出具最後的鑑定文書,這一過程中都需要雙方當事人提供充分地證據加以輔助。因此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必須得到保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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