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提起醫療事故鑑定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a.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鑑定委託書並簽字。
b.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複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存檔。
c.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司法機關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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