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起訴流程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指醫院或者醫生在爲病人進行治療的時候對病人的身體情況判斷失誤,對病人採取的治療措施不是非常準確。導致病患在治療以後身體方面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損傷甚至是死亡的情況。醫療事故一直是我國非常熱門的社會話題之一,因爲醫療事故的頻繁發生,所以導致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矛盾也是越來越嚴重,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關係也越來越緊張。
在醫療事故發生以後,患者可以透過人民法院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向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提出民事賠償的訴求或者是向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提出關於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的糾紛的訴求,而醫院方只可以透過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的訴求不能提出民事賠償。
法院會根據患者與醫院之間有沒有達到以下條件來決定需不需要對糾紛進行受理:
第一個條件就是:法院會調查患者與醫院之間是不是存在着治療關係;
第二個條件是:法院會調查醫院對患者進行的醫療行爲是不是屬於違法和違規行爲;
第三個條件是:法院會調查醫院對患者造成了怎樣的人身損害;
第四個條件是:法院會調查醫院對患者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爲與造成患者的人身傷害之間有怎樣的因果關係;
第五個條件是:因爲醫院對患者的治療導致患者出現了經濟損失;
第六個條件是:由患者方或醫院方提出的起訴時間是不是在國家規定的訴訟時間範圍內。
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在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該向法院遞交準確而又詳細的材料以及證據,這些材料和證據包括了患者所有的就診資料,也就是患者的醫藥費詳細清單、患者的住院病史、患者的門診和急診患者詳情單、患者的各項檢驗記錄、患者在醫院中的護理證明、患者因爲醫療事故導致的誤工證明、患者的住宿費收據,若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了傷殘行爲的話,還需要提供傷殘用具證明、撫養證明等,如果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話則需要提供喪葬費證明以及相關親屬關係的證明。
在當事提起關於醫療事故的訴訟以後,由醫療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對該訴訟進行受理
爲了防止患者和醫院對事故的證據採用篡改或銷燬等手段,法院會對事故中的證據進行審查和鑑定,如果醫療事故中醫院是對患者在精神方面造成了損傷,導致患者神志不清情況的話,當事人應該在訴訟時由律師向法院提出患者精神行爲能力損傷的司法鑑定並提供相應的鑑定材料,法院會在確定了所有醫療證據屬實的情況下,根據患者實際人生損害情況要求醫院對患者進行一定經濟範圍的賠償。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有異議的話,可以在擁有了新的足夠推翻一審判決的證據下,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當天到十五天之內向法院申請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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