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服怎麼辦?
一、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當事人即醫患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可以是單個的,也可以是多數的,但至少有雙方當事人參加,法律關係才能成立,否則便不能發生法律關係、患者因同一疾病曾到多個醫療機構就診後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如果多個醫療機構與醫療事故爭議有關,那麼醫療機構作爲當事人便是多個。但是,醫患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即在醫患法律關係中行使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或者組織,在通常情況下,往往是醫方與患方。作爲患方當事人,其外延比較確定,即因醫療服務需要而到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及其家屬。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要去什麼部門投訴?
1、雙方協商解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幫助調解解決
3、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衛生行政訴訟)
以上三種手段均可採取,但不管哪種方法,都最好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的鑑定是由各地的醫學會組織進行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於醫療事故鑑定地步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醫院和患者可以進行協商,賠償患者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請衛生部門幫助調解,爭取解決矛盾。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矛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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