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在診療活動中的告知義務有哪些
(一)病情、診療計劃和方案,但應避免對病員產生不利後果:
(二)與病員權益相關的醫院規章制度;
(三)病員應當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實回答病員諮詢;
(五)詳細介紹藥品的服用方法、醫療器械的使用方法;
(六)詳細告知病員出院後的注意事項及院外治療的方法、複診時間和需攜帶的資料;
(七)診療措施和藥物的毒副作用;
(八)如實告知不能爲病員提供約定醫療服務的原因;
(九)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和意外情況,可以採取的預防、避免、和補救的措施,術後的併發症及後遺症及預防、避免和補救的方法;
(十)實施新的實驗性臨牀醫療方法時,應如實告知理論依據、成熟程度、風險機率、其他臨牀實驗的結果等資訊;
(十一)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選擇一種治療方式的理由;
(十二)藥品的儲存方法、避免誤服和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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