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包括什麼?
一、撤銷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包括什麼?
(一)撤銷權行使的啓動
1、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啓動。《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衆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啓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二)立案
借鑑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啓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三)調查取證
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四)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五)聽證
參照行政許可法第4章第4節聽證有關條款。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爲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六)作出決定
填寫《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將聽證筆錄連同案卷材料報主管縣長審批,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決定撤銷行政許可的,作出書面決定,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自接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許可的範圍
1、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排除範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我們知道,行政許可撤銷是有相應的的撤銷程序的,《行政許可法》對其規定是很嚴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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