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不服怎麼辦?
一、行政訴訟二審不服怎麼辦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法院終審裁判認爲有錯誤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二審的具體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其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第二審程序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認爲其裁判正確,或者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便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繫:
(1)、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中提出的訴訟主張,相互之間有着密切的聯繫。
(2)、第二審程序中的訴訟法律關係是第一審訴訟法律關係的繼續和發展,訴訟當事人沒有改變。
(3)、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爲了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案件,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4)、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如果第一審程序中審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則第二審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可。否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就需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是基於上訴權而提起的,無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確,訴訟當事人都有權提起上訴。只要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這是由我國的審級制度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是否上訴,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剝奪。保證當事人自由行使這項權利,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嚴格依法辦案的一個重要方面。審理好上訴案件,也是保護辦案質量的重要環節。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二審的判決就是最終的判決,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透過申訴,申請再審一途,但是二審的結果不會停止執行,如果有新的證據申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並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結果,要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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