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終止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終止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如果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判決的,行政機關是可以催告的,催告後仍不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義務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主體,被執行的當事人死亡,行政機關往往是先決定中止執行,以其遺產履行義務或者待其繼承人承受義務。如果死亡當事人沒有遺產,也沒有繼承人代其繼續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程序將無法進行,這時應當終結執行。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這種情形的原情理與第一種情形相通。與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銷,依法解散,依法被宣告破產以及由於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而導致終止。在上述原因中,一般只有依法被宣告破產時,纔沒有義務承受人。
3、執行標的滅失的。執行標的滅失一般是指作爲執行標的的不可替代物由於自然或者人爲原因發生物理意義上的滅失,從而導致強制執行不再具有可能性。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一旦被依法撤銷,行政強制執行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執行應當終結。
二、行政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相對方不履行應履行的義務,是適用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
2、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種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類機關節主要有:公安、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審計、外匯管理等行政機關。
另一種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履行。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可以是物,如強制劃撥銀行存款;也可以是行爲,如專利強制許可;還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5、在行政強制執行中不得進行執行和解。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個人或者企業行政處罰,如果對方不配合的話,可以去其強制執行,當發生特殊情況,執行可能終止,比如個人死亡或者法人註銷,執行機構撤銷執行命令,執行物標的消失等。另外,如果執行過程中遇到困難,也可以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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