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相對人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爲60日內,在提出複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如果超過60日,應說明爲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撰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4,蒐集複議所需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均需複印)、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材料。部分人認爲行政複議、訴訟舉證責任應該倒置,企業無需提供證據,這是錯誤觀念。有力的證據可以幫更快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
二、行政複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繫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5、具體行政行爲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爲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對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複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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