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訴訟標的因素區別有哪些
一,行政案件的訴訟標的因素區別有哪些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爲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爲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爲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爲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訴訟標的作爲當事人爭議並要求法院進行審判的對象,在具體民事案件中應根據什麼標準予以識別,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學者爭論最激烈的理論之一。對於訴訟標的的識別,主要有三種學說,即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和新實體法理論。目前從整體上看,新訴訟標的理論,也即以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確定訴訟標的的理論,在理論界已佔據統治說的地位。
二,意義
訴訟標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須具備的。訴訟標的是整個訴訟的核心。
具體來說,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禦都圍繞着訴訟標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後,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複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後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向法院再行起訴。
訴訟標的在法律程序上的認定存在不少的難度,因爲有關的當事人會經常混淆有關的概念,從而無法及時有效的處理這些問題,但是最爲關鍵的是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運用,即使自己事情存在諸多的問題,另一方面因爲自己涉及的是行政案件較爲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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