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構任職迴避具體是指哪些情形
一、行政機構任職迴避具體是指哪些情形?
國家公務員凡有以下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二、任職迴避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迴避要求;
(二)按管理權限進行審覈,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迴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三、民事訴訟審判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行政機構的認知迴避制度,其實是爲了保障國家權力不被濫用,正常情況下各部門的工作都是相互監督的,比如夫妻之間在同一單位,雙方擔任的職位具有上下級領導關係,這樣有可能會出現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行爲,在給公職人員安排工作時,都要遵守任職迴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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