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七個基本原則是什麼?
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1、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透過《行政複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透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要求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對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複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複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的受理、複議的審查、複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具體的複議工作中,要儘可能爲複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複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複議原則。一級複議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種情況之外,行政複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不因複議而停止執行。
依據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裁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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