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結論的效力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聽證結論的效力有什麼?
1、聽證結論應當作爲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
2、聽證結論只能作爲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一。
3、聽證結論是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理由是:鑑於聽證制度剛剛引進,有待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探索,應讓以後的實踐來佐證和完善。
4、聽證結論應當作爲行政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
二、如何計算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爲2年,在違法行爲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構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構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爲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爲;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爲在時間上的延續。
三、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是什麼?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透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構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兩年,在違法行爲發生之後,超過兩年沒有對行政機構發現,將不再進行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是行政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行政處罰只針對於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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