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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強拆如何進行行政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爲被確認違法後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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