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是誰?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是誰?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是行政相對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行政複議機關是無權加重處罰。另外,關於複議不加罰的問題:目前雖然沒有像《刑事訴訟法》有“上訴不回刑”的明確、統一的規定,但在各主管機關的覆函或解釋中,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二、行政複議機關加重了申請人責任,怎麼辦?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行政複議機關是無權加重處罰。另外,關於複議不加罰的問題:目前雖然沒有像《刑事訴訟法》有“上訴不回刑”的明確、統一的規定,但在各主管機關的覆函或解釋中,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的,維持原裁決;
(二)原裁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罰幅度明顯失當的,可以變更原裁決;
(三)原裁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或補足證據後,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裁決。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行政相對人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不滿意認爲這樣的一種具體行爲行爲,已經嚴重的侵犯到自己所擁有的合法權益,那麼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當然了,行政複議提出之後,如果說明理由,再做出具體決定之前是可以申請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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