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怎麼寫?
一、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怎麼寫?
[ ] 號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年齡
住所(聯繫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申請人) 不服 (被申請人) 於
年 月 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 ,於 年 月 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本機關經審查查明:
本機關認爲,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 )項規定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爲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於年 月 日前履行。)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二、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人應該在知道行政機關行政行爲作出那一天起60天內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時應該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必須載明申請人的相關資訊,以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資訊,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等等內容
第二、受理。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以後,行政機關會在五天內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規定的,會進行受理,不符合規定的話,就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申請的話,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上級機關會責令其受理,或者是自己受理。
第三、審理。對於行政複議,行政機關通常是採用書面審理的方式,但是如果有必要,或者是當事人有提出申請的話,也可以進行調查取證。
第四、決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之後,經過審理,需要作出行政複議的決定,如果原來的行政行爲,確實沒有存在錯誤的,那麼可以決定維持原來的行政行爲,如果原來行政行爲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是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可以撤銷或者是變更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爲。總的來說,根據原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不同情況,複議的行政機關會做出相對應不同的處理方式。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是由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複議主要包括四個流程,首先是申請,其次是受理,第三是審理,最後是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選擇口頭形式,申請人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並說明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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