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回覆期限
前幾天遇到一個事,某交通局作出了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是受害方不服該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受害方準備提起行政複覈。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管理局或者交警大隊作出的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提起復核,而複覈的期限爲三天。同樣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去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對認定結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作出認定單位的上一級提出行政複議。因此,我們知道,行政複議是爲了行政機關作出一些行政行爲、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組織等認爲該行政行爲傷害了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對該行政行爲表示不服不理解的時候,可以向作出行政行爲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要求撤銷行政行爲或者重新作出。
不過,行政複議不是隨便提的,也不是想什麼時候提就什麼提。向上一級提起行政複議是有時間上的限制的,提交行政複議書之後,上一級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的答覆時間和提出時間。
一、關於當事人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般來講,公民可以在60日內上一級行政單位提交申請。那超過60日是不是就不可以呢?也不是,如果有些法律對行政複議的時間又明確的規定,就要根據具體法律的規定。但是要注意個問題,其他的法律的對行政複議有期規定,並且超過60日的,可以依據其他法律規定的期限提交申請,若是一些條例、法規的規定,就要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
二、關於上一級行政機構對於行政複議作出答覆的時間
1.一般來講,根據《行政複議法》中第十七條的規定,上一級行政單位在接收行政複議申請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
2.如果經過審查之後,行政機關認爲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要出具《決定不予受理書》,並送達申請人;
3.對於符合條件的,但是對於申請人提交錯誤申請機關,應該在七日內轉送到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並且及時通知申請人。
4.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之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60日對之前行政機關的行爲作出審查,並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
5.如果認爲前行政行爲正確的,則維持前行政行爲,如果認爲前一行政行爲錯誤的,複議機關可以撤銷前一行政行爲,責令其再次作出認定。遇到特別複雜的情況的時候,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向領到申請延長複議時間,但是最長的延長時間不能超過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規定,複雜的行政複議最長的回覆時間是不能超過90日的,一般的行政複議回覆不能超過60日的。
順便一提,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行爲決定書時,一定要確認接收時間,一般當場作出行政行爲的,從第二條開始計算,郵寄的,從簽收之日的第二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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