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口頭作出是否有效?
一、行政處罰口頭作出是否有效?
行政處罰口頭作出而沒有相應的決定書是無效的,因爲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該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聽證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2、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爲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範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全面的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
4、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的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體透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爲,或者透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資訊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爲,應先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3、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5、做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總之,如果行政機關要處罰某個違法的公民,就必須要作出相應的決定書,這樣有利於當事人在事後不服而可以針對性地提出救濟,否則行政機關隨意口頭處罰就會導致公民沒有辦法及時維護權利,而且行政機關也容易濫用手中的處罰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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