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的說法是什麼意思?
一、行政追償的說法是什麼意思?
行政追償的說法,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爲,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違法行政行爲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爲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爲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二、行政追償的程序
(1)立案。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在履行賠償責任之後,對符合追償範圍的工作人員,應當辦理立案手續。在決定是否立案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追償的條件作初步的審查,經審查認爲符合司法追償的範圍和條件的,應當按照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經主管領導批准,辦理立案手續,同時確定辦案人員。
(2)調查。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調查有關司法追償範圍和條件的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爲此,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詢問證人,詢問被追償人,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材料。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無論其是否有利於被追償人。被追償人認爲某個證據需要調查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但賠償義務機關不受其申請的約束。
(3)初步決定。辦案人員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擬定初步的處理意見。
(4)聽取被追償人的意見。被追償人有權瞭解賠償義務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和初步的處理意見,有權提供證據,表達個人對追償的意見和要求,特別是有關追償的數額和履行期限的意見和要求。對有關的證人,被追償人有權進行質辯。
(5)作出決定。辦案人員在聽取了被追償人的意見之後,應當修改或者重新擬定處理意見,報請主管領導批准。作出決定必須說明追償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即說明追償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償人申訴和上級機關監督。
(6)通知。作出決定應當通知被追償人。
(7)申訴。被迫償人對作出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作出決定。
(8)執行。被追償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作出決定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償義務的,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可以採取執行措施。由於被追償人是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而且公安司法機關的職權不一致,關於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有權直接對被迫償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有待進一步探討。
行政追償的實施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侵權行爲事實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行政事項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並不相同,如果對有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對行政追償的行爲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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