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保證人追償權是什麼意思?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700條對於保證人追償權規定如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爲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範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爲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爲後,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複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怠於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爲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涉及到保證人追償權,首先保證人無論是履行全部債務還是部分債務,只要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以享有追償權。當保證人替債務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之後,保證人是可以在日後要求債務人進行償還相應的債務。具體履行需要根據雙方協商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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