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設行政處罰的範圍是固定的嗎?
一、創設行政處罰的範圍是固定的嗎?
創設行政處罰的範圍不是固定的。觸犯了我國法律的並不是所有處罰都是刑事處罰,還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來說行政處罰比刑事處罰在形式上要輕鬆許多,起碼不會判有期徒刑,但是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有些行政處罰判處的罰款不一定比刑事處罰少。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爲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也就是說,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爲纔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爲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爲。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爲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爲。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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