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行政許可範圍經營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超行政許可範圍經營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處以相應金額的罰款或者是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我國對於辦理的經營許可中的經營範圍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經營行動必須要符合所辦理的經營範圍,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超範圍經營屬於違法行爲,工商部門對於企業違法經營行爲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
1、企業變更公司經營範圍,須獲得工商部門覈准登記,擅自變更經營從事未經登記覈准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處於吊銷營業執照的嚴重處罰;
2、超出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產生非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企業超範圍經營輕則被處於罰款處罰,重則將被吊銷營業執照,這給企業經營、信譽都將造成嚴重影響及後果。
而我們常說的公司超範圍經營不僅僅只是超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經營,也有包含有超經營許可範圍經營。超經營許可範圍開展經營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未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便開展經營活動的,將由相關部門予以查處,並處於一定的處罰。例如:趙老闆經營一家餐飲店,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爲了儘快開展經營,便選擇一邊經營一邊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其行爲已經涉嫌無證違法經營,根據相關規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以及違法生產的食品,並處於相應違法所得金額5--20倍的罰款。
由此可知,不管公司是超營業執照範圍經營還是超經營許可範圍經營,其帶來的後果都是非常嚴重的,切莫爲了一點蠅頭小利而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爲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也就是說,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爲纔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爲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爲。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爲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爲。
公司經營範圍不僅是公司註冊登記辦理的必要材料,更是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及法律允許經營活動的範圍界限。有的創業者爲了快速辦理公司註冊,獲取營業執照開展經營,隨意填寫公司經營範圍,導致企業超範圍經營的情況常有發生。咕咕狗在此提醒各位創業者,公司註冊經營範圍填寫很重要,超範圍經營將會給企業後續經營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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