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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私人的有挪用資金罪嗎?

一、公司是私人的有挪用資金罪嗎?

公司是私人的有挪用資金罪嗎?

私人的公司也是有挪用資金罪的存在;有限公司的老闆不可以隨便挪用公司的財產,有限公司的財產屬於法人財產,不是公司老闆的個人財產,所以有限公司老闆不能隨便使用自己公司的錢,需要透過法定程序使用法人財產,並如實入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質的犯罪,有以下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問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物的使用權,對象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經費,也包括臨時調撥的專款物,還包括其他由國家、集體或者人民羣衆募捐的用於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觀上的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爲,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爲。挪用資金罪中行爲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爲人未經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調撥、使用於其他方面,如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小汽年及辦公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性的投資等,不能用於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單位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中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用,卻挪作他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資金罪一般就是利用自己的職務而做出不合法的事情,對於此罪名的主體也同樣包括公司的老闆,但對於是否挪用同樣也會確定公司的性質來進行判決,所以,作爲公司的錢財必須要每一筆都清楚,如果非法的挪用必定就會承擔刑事責任。

標籤:挪用資金 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