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區別是什麼?
一、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區別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區別是;
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性質,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客體不同,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不同,也說明立法者對這兩種犯罪打擊的重點的不同。在處罰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資金罪嚴厲得多。
二、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有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條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當代社會,對於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的話,他兩者雖然說在罪名當中是非常的相似的,而且有一些表現行爲也是一樣的,但是他在刑法當中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當中還是存在着很大的差異,比如說犯罪主體是不一樣的,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包括的有企業的工作人員,但是國家機關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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