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入刑的數額是多少
一、職務侵佔罪入刑的數額是多少
根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同時,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較大指的是6萬元。數額巨大指的是100萬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綜上,職務侵佔罪的入罪標準是6萬元,不滿100萬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佔罪中,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嗎
職務侵佔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在職務侵佔罪的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但是,爲了充分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還明確規定了,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然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職務侵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把它和貪污行爲一併稱爲監守自盜。只有行爲人利用職務關係而經手、管理、主管單位財物,爲侵佔單位財物提供便利條件的,才能是職務侵佔。如果只是利用工作之便,利用熟悉作案環境、時間、人員等條件,不能視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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