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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規定的數額標準

挪用公款罪規定的數額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爲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標準,在辦案中可以分別情況掌握: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萬元爲“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五萬元爲“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上述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數額較大”的幅度內,規定本地區具體掌握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比照《補充規定》第二條中對貪污罪的數額規定,以二千元爲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起點,以一萬元爲“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
3、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掌握。
4、挪用雖未達到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但給國家或集體造成政治上、經濟上的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也可以按“情節嚴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規定的數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