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職務侵佔罪量刑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職務侵佔罪量刑是怎樣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最新數額規定
按照《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所以現在關於職務侵佔罪的數額標準就是:
1、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
三、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都是以財物爲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自己原本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的特點。但是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爲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後者的對象有三類(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也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之外的個人或組織的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佔爲己有的行爲,只要有“佔爲己有”的行爲即已經違法,就構成職務侵佔罪;無需“拒不退還或交出”爲必要條件。而後者根據具體對象分析,對於保管物,行爲人的佔有行爲是合法的;行爲人佔有遺忘物、埋藏物,未按法律規定上交,其佔有行爲則具備一定程度的違法性;但只有在財物真正的所有權人索要時,行爲人“拒不退還或交出”,才能構成侵佔罪。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後者的主體則是替他人保管財物的人、撿到遺忘物和埋藏物的人。
4、處理程序不同。前者屬於公訴案件,而後者屬於自訴案件,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佔罪其實與侵佔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從犯罪主體來看,其實職務侵佔罪就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了,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只有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纔有可能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另外在數額標準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是作出了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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