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報案材料主要有哪些
一、職務侵佔罪報案材料主要有哪些?
1、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和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等能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證明涉嫌人是在單位職工的身份證明,如聘任書、聘任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職工履歷表、兩金(養老金、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3、涉嫌人侵佔單位財產、挪用單位資金的依據及數額認定的依據。如涉案的發票、單據、銀行提款單、轉帳單、財務賬冊中記載相關內容的帳頁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職務侵佔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涉嫌職務侵佔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對職務侵佔罪規定的判刑標準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用人單位到公安機關報案的時候,應該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職工涉嫌職務侵佔,公安機關是無法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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