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誰立案偵查處理?
一、 職務侵佔罪誰立案偵查處理?
職務侵佔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職務侵佔罪的主體並不是國家安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係,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佔罪由貪污罪而來。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
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都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在行爲上都表現爲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但是與貪污罪又有明顯不同,具體區別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爲。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爲。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爲不應認爲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爲死刑,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爲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職務侵佔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罰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具體情況下可以報警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合法的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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