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公安民警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詳情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玩忽職守罪區分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爲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爲;而玩忽職守則爲行爲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於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爲濫用職權。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纔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爲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採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後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於過失。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爲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於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爲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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