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對象的界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爲。
“高法”、“高檢”的司法解釋對本罪定的罪名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事實上,《刑法》第402條並未說明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刑事案件”,而僅僅只指出是“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實際上,能夠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能是犯罪人,而不可能是民事案件。因此,我們認爲,本罪的犯罪對象應是“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對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的,即使將一個案件的案卷材料及一部分犯罪分子移送給司法機關了,但對其他涉嫌對象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仍然構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並非行政執法人員對所有發現的刑事案件不移交的,都構成本罪,只有對因觸犯他所執行的法律、法規而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交的,才能構成本罪。在這種情況下,他才負有移送義務,移送這種案件,是其執法職責範圍之內的事情。如果是其他案件,因其並無移送義務,所以不構成本罪。當然,如果行政執法單位的領導,對本單位發生的貪污賄賂等瀆職犯罪,不予移交,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因爲單位主管領導不僅和普通執法人員一樣,執行有關行政法律、法規,而且同時還負有對下屬進行監督的職責,所以如果他們對下屬的瀆職犯罪行爲不移交的,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
-
玩忽職守罪惡劣影響怎麼認定?
一、玩忽職守罪惡劣影響怎麼認定?玩忽職守犯罪的立案條件中,包括影響惡劣這一項,惡劣社會影響是無形的,而且損害結果往往具有區域性,表現形式也是複雜多樣的。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1、案件本身的惡劣程度。案件本身的嚴重程度決定着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如...
-
土地領域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領域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
-
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一、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1、尊重事實。刑事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及其親屬身份或地位、特殊性,以及對法律的理解不一定透徹,往往在陳述案件事實時不一定能客觀、全面地表達,作爲律師要全面地分析問題,多與辦案單位接觸,爭取對全案有全面的瞭解。2、...
-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誰?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誰?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