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認定
1、區分本罪與非罪
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爲,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2、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爲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客觀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爲;後罪則表現爲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爲。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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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瀆職犯罪案件(十七)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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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認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1、徇私枉法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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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爲。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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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爲人收受他人賄賂,爲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爲,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併罰,並從重處罰。(二)本罪爲行爲犯,行爲人只要爲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