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玩忽職守競合的情形會產生嗎?
一、受賄罪與玩忽職守競合的情形會產生嗎?
受賄罪與玩忽職守競合的情形是不會產生的;構成受賄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故意。而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觀要件必須是過失。不難理解,首先,受賄罪與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前者出於故意,後者出於過失,兩種不同的故意不不符合想象競合犯出於一個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要件。
其次,受賄罪與玩忽職守罪是兩個不同的行爲分別侵犯了不同的客體,觸犯了不同的罪名,也不符合想象競合實施一個犯罪行爲,同時侵犯了數個客體,觸犯了數個罪名的犯罪的客觀要件。因此受賄罪不可能與玩忽職守罪發生競合。
二、個人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爲標準,具體確定行爲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情節較重,是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爲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爲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後又參與、支援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燬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爲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坦白交待事實經過,並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競合有想象的競合還有法規的競合犯, 這兩者所處罰的標準是不一要的,對於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是屬於兩者不同的犯罪情形,不管是從主觀的要件上還有客體上面都有不一樣的,競合必須要是由一種法律的行爲,而同時導致多個罪名發生,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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