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自訴

告訴才處理的五種情況是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五種情況是什麼?

告訴才處理的五種情況是什麼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提起自訴的條件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告訴才處理的這些情況其實並沒有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損害,最關鍵的是致使受害者本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只不過,法律上把虐待的這種行爲納入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當中,因此,有些虐待案件當中的受害人一直虐待被死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才真正得到了制裁,這一點確實是需要法律上進行完善的。

標籤:五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