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委託辯護,委託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通常在刑事訴訟中,我們會看到有專門的辯護人,在爲被告人提供辯護。這其實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委託辯護。但是,這個委託辯護中的辯護人也是有範圍的,那到底委託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委託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二、委託辯護人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其中上述(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上述就是對委託辯護人範圍的詳細解答,同時,小編還從專業的角度,告訴了大家究竟什麼是委託辯護。實踐中,不是人人都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確定,當然建議最好是委託律師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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