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管轄地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轄地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地需要滿足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等的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一人犯數罪怎麼確定管轄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夠根據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應該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這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難以分清,而又不能透過協商予以解決的,各部分罪行應當統一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了屬於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罪行。如果已立案偵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則由立案機關爲主進行偵查;如果新發現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則可以由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機關爲主進行偵查。
三、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一審刑事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訴的主體包括: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一審的判決、裁定(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具有平等的上訴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辯護人和近親屬的上訴必須經被告人同意,且應該以被告人的名義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如果被告人既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部分的被告人,也是附帶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對刑事部分上訴,也可以對附帶民事部分上訴;而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不能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如果被告人僅是附帶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上訴權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
在司法實踐中,若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發現自己並沒有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權利,那麼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規定,將此刑事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檢察院。在移交案件時,必須移交與該案件有關的一切資料,包括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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